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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项 | |||||
| 作者:佚名 政务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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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三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1号令公布)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第十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号令颁布,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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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信息录入:清风 责任编辑:清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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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侯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单位:侯马市信用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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