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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字体:
行政检查事项
作者:佚名    政务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3

检查机构:

      局有关职能股室、各工商所。

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公布)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录入:清风    责任编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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