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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费            【字体:
行政事业收费
作者:佚名    政务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3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以规定标准为基础下浮20%
计物价(1993)1744号
晋价费字(1999)421号
晋价涉字(1988)39号
(92)价费字414号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局
以规定标准为基础下浮20%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1、临时性广告经营登记费
次/单位
50
(92)价费字414号
2、《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
30
晋价费字(98)362号
3、《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50
晋价费字(98)362号
四、合同鉴证费
最高3000元,最低2元
(92)价费字414号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价款或工程造价
0.2‰
2、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及其它经济合同
价款或酬金
1‰
五、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晋价费字(96)124号
1、28克8k100张的
7
2、28克16k100张的
4.5
六、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92)价费字4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0
(92)价费字414号
2、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
18
计物价(1993)1744号
(二)变更登记费
次/户
10
(92)价费字414号
(三)补发营业执照
10
(四)营业执照副本(自愿领取)
3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
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七、企业注册登记费
 
计价(1999)1707号
(92)价费字414号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1、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
注册资金总额
暂按0.8‰执行
(2)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部分
暂按0.4‰执行
(3)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部分
不再收取
(4)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
50
(92)价费字414号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92)价费字414号
4、筹建企业
50
(二)变更登记费
 
计价(1999)1707号
(92)价费字414号
1、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变更
 
(1)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含)的
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执行
(2)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
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执行
(3)超过一亿元的部分
不再收取
(4)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
不再收取
2、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
100
(92)价费字414号
(三)年度检验费
注册资金总额
(92)价费字414号
1、企业(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50
四、补(换)证照及副本收费
(92)价费字414号
1、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补领
50
2、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自愿)
10
注:其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项目、标准发生变动的,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准。
政务信息录入:清风    责任编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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