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信息 | 近期发布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信用资讯 | 侯马市场 | 文档下载 | 工商视窗 | 消费投诉 | 
您现在的位置: 侯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事指南 >> 企业登记指南 >> 办事指南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字体: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作者:清风    办事指南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30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办事指南录入:清风    责任编辑:清风 
  • 上一个办事指南: 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 下一个办事指南: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主管单位:侯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办单位:侯马市信用企业协会
    TEL:0357-4229400 4224931 FAX:0357-4224931 Email:hmgshd@163.com
    技术支持:侯马市工商红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