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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
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企业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 多种方式,以产
权为主要纽带,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它出现于我国八十年代
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国企事业探索规模经营以期获得更高效率和效益的一种改革尝
试。
国务院于1991年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现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
第一批五十五家试点企业集团;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
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至此,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登记注册管
理的范围。
由于企业集团仅仅是多个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而其本身不是法人实体,企业
集团的登记注册通过其核心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完成,企业集团没有营业执照,
并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经营活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
集团的企望注册主要是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名称必须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未经企事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亦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一般应包括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即"集团")。申请企业集团名
称时,允许同时申请一个集团简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
称。如申请企业集团名称不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准。冠以核心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名称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
管理局直接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待业经营特点字词一般与核心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 语一致。如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他主要成员的经营业务广泛,跨若于个行业大
类,允许在企业集团名称中不标注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集团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一般分两种情况:
1、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如集团公
司、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厂(集团)、**中心(集团)。《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以公司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名称应
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使用"集团公司"、"公司(集团)"、"(集团)公
司'的,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待根据国务院相应的规
范办法出台 后,应进行规范并改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公司",
不符合《公司法》的,不得继续称为"公司"。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字词可以省略。
2、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
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业、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实践中,由于企
业集团对外、宣传、统一经营的需要,往往要求将紧密层成员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集
团的简称。鉴于这一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经集团协
商机构同意,可以使用集团的简称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集团简称后的企业名
称的如未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则核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是由同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五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成员形成的集
团。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词的应是外调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经集团协商机构决议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可保留原
企业集团名称;未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心企业的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
集团名称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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